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是识别车辆的工具,具有法律意义,可偏有人自作聪明,用捡来的牌照上路还以为自己很“机智”?
唐山的陈先生在北京朝阳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台凯迪拉克轿车,着急返程又没有办理临牌,“好运”的他在汽车4S店门口捡到一张与自己车型相同的临时牌照,放置在新买的轿车前档风处,驾车返回唐山。
7月11日18时许,途经京哈高速香河警务站时,陈先生被河北高速交警香河大队民警查处。
01:00民警:这个是您的牌照吗?陈先生:不是,我捡的这么一个,我没有牌照。民警:这在外面捡的吗?正好是你这个车型?陈先生:是是是,你看我这(手续)啥都有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陈先生坦言,因家中有急事,自己的新车各项手续齐全,只差一个临时牌照,而捡来的临牌跟自己的车型一模一样,想着也不会被查到,所以才贸然上路。
最终,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对车辆进行了查扣,而陈先生将面临罚款元、记12分并扣留驾驶证的处罚。该驾驶人在新车领取牌照后方可取走车辆,其驾驶证在完成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涉牌涉证等是严重交通违法,请不要再有通过耍“小聪明”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结果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
河北高速交警廊坊支队